2024-03-06 11:51:40? 作者: 來源:慈善公益報 責任編輯: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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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修改是社會領域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慈善事業發展歷程中的標志性事件。近日,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印發《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要加強對慈善法修改內容的梳理和學習,充分掌握條文新舊變化,全面掌握修改內容的核心要義和新增的主要制度設計。要做到這一點,對慈善法進行體系化的解讀非常重要,它是理解慈善法精神和修改要義的一把鑰匙。準確全面理解慈善法的修法內容,需要緊扣法律文本逐字逐句地學,原原本本地學,這確有必要。但是停留在法律文本的學習是不夠的,還需要結合法律的立法(修法)背景、法律體系、立法宗旨、政策文件等對慈善法進行體系化解讀,這樣才能把握慈善法的精髓和要義,從源頭上保證新修改的慈善法的全面有效實施,確保慈善事業在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上健康運行。 運用體系化解讀方法,能夠更加全面、準確地理解慈善法,這可以從慈善法是否規定了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制度、慈善組織的登記認定制度、非法人組織寫入慈善法、慈善信托稅收優惠等方面予以說明。 一是關于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制度。2016年慈善法通過后,很多人認為慈善法實行了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制度,取消了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雙重管理制度。但是,如果采用體系解讀方法解讀慈善法,會發現慈善法并沒有規定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制度,或者說慈善法規定的只是有限的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制。理由是:第一,慈善法關于慈善活動的界定采用的是“大慈善”,其范圍相當廣泛,涵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甚至生態環境等領域,這些領域的慈善組織實行直接登記,超出了民政部門的主管范圍。事實上,我國關于社會組織改革文件中實行直接登記的公益慈善類組織是傳統意義上的屬于民政部門主管范圍的慈善。由于慈善活動法定概念的拓展,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規定并不等同于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第二,慈善法關于慈善組織應符合的條件中有一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我國社會組織雙重管理的規定是通過社會組織三大行政法規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進行規定的,在社會組織三大行政法規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文義解讀,不能說慈善法實行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制。第三,慈善法頒布以后,中央兩辦發布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慈善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本次慈善法的修改,增加規定了“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該項規定,一方面明確了不是所有的慈善組織都需要業務主管單位,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可以實行直接登記;另一方面,也回應了慈善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問題,即慈善法并沒有完全取消雙重管理體制,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必須依法履職,對慈善組織進行指導、監督。這就是通過體系化解讀得出的結論。 二是關于慈善組織的登記認定制度。2016年通過的慈善法對于慈善組織資格獲得規定的“增量登記、存量認定”,即慈善法實施后,設立慈善組織,其法人登記和慈善組織屬性認定合二為一;對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非營利組織采用認定制,即只需對其慈善組織屬性進行認定。但問題是慈善法的公布時間(2016年3月16日)和實施時間(2016年9月1日)有個間隔期,這個間隔期會使這段時間慈善組織的登記認定處于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但是,本次修法,并非把“本法公布前”改為“本法實施前”,而是取消了“本法公布前”的表述。依據文本解讀,就是非營利組織不管何時成立都可以認定為慈善組織。如果這樣理解,“增量登記、存量認定”就很難成立了。或可以理解為,按照修改后的慈善法,取得慈善組織資格有兩種路徑:一是成立時直接登記為慈善組織;二是先成立非營利組織,運行一段時間后再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這種解讀,既緊扣法律文本,又結合新舊法律的對比,符合法律邏輯和法律解釋的整體思維。按照體系化解讀的思路,該項條款的修改就不是簡單地刪除“本法公布前”幾個字,消除所謂的技術性瑕疵了,而是重新界定了慈善組織資格獲得的兩條路徑。 三是此次慈善法修改將諸多法條中的“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如果僅從法律文本看,這是名詞術語的變動,似乎不太重要。但是如果從體系解讀(結合民法典)的角度看,該項修改意義不可小覷,可以說是以“小切口”的修法解決法律適用的大問題,實現了慈善法與民法典的銜接。修改前慈善法使用的“其他組織”雖然體現了慈善主體的開放性,但其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中沒有地位,帶來了法律適用和銜接的困難。民法典對非法人組織的內涵、外延、設立程序、債務承擔、代表人、解散、清算、參照適用等作了非常明確、系統的規定。使用“非法人組織”取代“其他組織”使得慈善活動的主體和民法典關于民事主體的規定保持了一致,有利于法律的銜接與適用,體現了立法機關的法治思維和系統思維,適應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法律體系和諧的要求。 四是關于慈善信托。修改前的慈善法規定,未備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稅收優惠。這是關于慈善信托稅收優惠的反向規定,并不能推導出備案的慈善組織可以享有稅收優惠。本次修法,雖然在慈善信托一章沒有涉及稅制,但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新增的第八十五條中規定“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從體系解讀看,本次修改已經明確了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權利,這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國家意志的體現,有關部門有責任盡快出臺具體規定,落實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問題。 體系化解讀對慈善法修法的評價和有效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能夠為慈善法的配套性規定的制定提供理論支持。體系化解讀實際上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在學習貫徹慈善法中的具體運用。運用體系化解讀方法學習理解慈善法,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注重法律文本的學習,維護慈善法的權威。慈善法是慈善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慈善法的下位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不能和慈善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相矛盾、相抵觸。因此,緊扣慈善法的文本,理解慈善法的具體內容,對于做好慈善法的配套規定和全面有效實施,至關重要。 二是慈善法的學習要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相結合,將慈善法學習貫徹放在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大局中理解把握。本次慈善法的修改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發展中國特色慈善事業,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是慈善法的學習要和憲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結合。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修改慈善法的基本依據,慈善法的修改,是更好地推動憲法實施,確保相關制度體現黨的主張、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需要。因此,慈善法學習需要結合我國憲法有關國家任務和目的、社會主義制度、公民權利等內容和規定。慈善法涉及民法典、刑法以及信托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等法律法規。本次慈善法的修改堅持慈善法作為慈善領域專門法的定位,注意處理好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合。全面理解慈善法的規定,還需要處理好慈善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慈善法的立法修法過程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慈善事業發展政策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根據慈善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作出一些創新性的規定。因此,慈善法的學習要和有關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文件相結合,對于與慈善法立法(修法)精神不相吻合的政策文件要及時進行清理與完善。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