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4 17:15:13? 作者: 來源: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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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并將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法律修改對行業的影響顯而易見,應當如何理解此次《慈善法》修改?筆者最近看了不少分析文章,總結起來就一句話:全面加強監管。 從“放水養魚”到“高質量發展” 國內公益慈善行業有過一段“放水養魚”、野蠻生長的階段,尤其在2008年到2013年左右,各式慈善組織、基金會以及業內常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速度節節攀升。那段時間被認為是一個“政策鼓勵期”,主管部門的主要思路是采取一種擴張型策略,把非營利組織的量先做起來。在隨后的幾年里,非營利組織的增速雖然有所下滑,但一些結構性的要素仍在增加,比如在2016年到2021年間的三批次的互聯網募捐平臺的認定。看上去,公益的“市場”仍在擴容。但也許,2023年末《慈善法》的修改會是一個新階段的開始,即主管部門的思路從擴張型思維全面轉向高質量發展的思維。 比如,新版《慈善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 在新規之下,互聯網募捐平臺有為所有合乎資質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義務,但不準收費,也不能通過廣告等方式作商業變現,這有可能會勸退了一些不能體外造血的平臺運營方。當然,在中國的制度環境下,“官方指定平臺”是稀缺資源,許多平臺運營商是“大戶人家”,他們并不依賴募捐平臺盈利。但很顯然,當前并不處于一個鼓勵更多平臺進入公益慈善領域的階段。 高質量發展下的加強監管 又比如,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這一條也是在高質量發展思路下的加強監管,尤其是要加強大病籌款領域的監管。大病籌款領域有一個由來已久、懸而未決的問題,即大量個人求助被包裝成公益項目,并通過與有公開募捐資質的機構“合作”,使得一些違反籌款倫理,甚至是違規違法的現象長期存在。這個問題必須得到解決,公眾和媒體的呼聲也很高,但如何具體解決?新修訂的《慈善法》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 這一條結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實際上是強化公募資質的慈善組織的審查責任?;ヂ摼W募捐活動太多太頻繁,難以監管,不如把權、責都交給公募機構。平臺不能無故拒絕公募機構,由此平臺也就擺脫了這部分的責任;合作方也不得自行公開募捐,審查和監管責任就全落在公募機構身上。在新的要求下,公募機構會更加審慎,有可能會減少對募捐權的分享。強化對合作方的評估,針對項目合規性有爭議的,甚至可能不再開展合作募捐。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提升公信力 慈善組織作為一種民間力量,優勢在于創新能力和靈活性。釋放社會活力,需要鼓勵發展,也需引導規范,一方面需保留各個慈善活動相關方(包括互聯網募捐平臺)的活力和多樣性,另一方面也應確保慈善活動的規范性。應當說,修改后的《慈善法》有助于規范慈善領域,對捐贈人來說也更有保障,有望提升公眾對公益慈善事業的觀感。 好的監管并非“限制”,而是通過制定規范,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讓所有慈善組織都有機會展示其價值和能力,確保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不會發生。相關規范通過法律明確下來,這也意味著未來對慈善事業的監管會更透明、也更有延續性,以讓慈善組織可以更多地專注于其核心使命。 期待加強監管后所帶來的新秩序,同時,也希望慈善活動的各個相關方在法律的保障下,保持創新,持續釋放活力。 (作者黎宇琳系南方周末公益研究中心智庫專家、共益資本論主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