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17:17:18? 作者: 來源:慈善公益報 責任編輯: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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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全社會善意更濃、善舉更多,是出自所有人內心的期盼與向往。而這一切的基礎就是讓善法更善。 目前,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開展的征求意見活動已于11月23日截止。業界專家及社會公眾所提意見建議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整理研究,在完善慈善法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結合各界觀點,本報對《修正草案》所提10條重點意見建議匯總如下,以期引起業界的重視與社會的關注 —— 一、建議暢通慈善組織的認定和撤銷機制(涉及《修正草案》第十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基金會為慈善組織。已經設立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建議優化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服務條款(涉及《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刪除原文“不得向其收費”“和商業活動鏈接”內容。 三、建議優化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的規定(涉及《修正草案》第六十一條) 建議將慈善法中對慈善組織支出標準和管理費用比例的具體規定刪除。相關條款修改為: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四、建議完善應急慈善相關規定(涉及《修正草案》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撥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無法在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活動開始后十個工作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五、建議優化慈善國際交流與境外合作相關條款(涉及《修正草案》第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情況。” “國家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有關部門應當為慈善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提供便利。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開展慈善活動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 “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的,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要求批準、備案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 六、建議優化對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執法權條款(涉及《修正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取消指定。” 或者修改為:“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取消指定。” 七、建議優化個人求助條款(涉及《修正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個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求助信息真實性查驗和信息公開等義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八、建議加強對慈善組織自治權的保護(涉及《修正草案》第一百二十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2)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4)違法干涉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的;(5)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6)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7)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九、建議明確震懾慈善詐騙及相關調查處理措施(涉及《修正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條) 建議相關條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在查處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保護捐贈人和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建議加強司法保護,將慈善領域納入公益訴訟范圍 建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在第十一章監督管理增加一條有關司法保護的內容。如“對侵害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慈善活動參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建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在第十一章監督管理增加一條有關公益訴訟的內容。如“侵害慈善活動參與者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