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4 15:38:48? 作者: 來源:慈善公益報 責任編輯: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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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場關于慈善法修正的研討沙龍在線上進行,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高校的20多位學界專家以及來自慈善實務界的專業人士齊聚一堂,聚焦社區慈善、應急慈善、慈善概念與規制范疇、慈善信托、網絡慈善個人救助、社會褒獎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討論。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金錦萍就慈善法修正草案提出了五方面的見解:一是慈善法修正草案沒有明確公益性這一概念;二是應急慈善應該允許慈善組織突破業務限制;三是慈善信托現在處于義務多權利少的狀態;四是個人救助不屬于慈善法討論范圍;五是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缺乏法律規定。 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公益發展研究院院長徐家良教授關注點集中在社區慈善和應急慈善,他建議:慈善法101條中可加入慈善超市和社會企業內容,同時加強社區內和社區外的聯動;在74條中可加入由慈善組織與企業有效參與的協調機制,并在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與執行工作中聽取社會力量的意見和建議;在76條中應將每五日公開改成每一周公開,在77條中將十日補辦備案手續改為半個月補辦備案手續。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賈西津副教授認為,當前慈善法對慈善活動沒有明確定義,目前是通過列舉的方式來表明其存在的六個領域,建議借鑒英國慈善法的做法,將慈善目的作為元概念來統攝慈善的活動領域。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廉慧對慈善信托提出幾個觀點:第一,慈善事業稅制完善對慈善信托發展有促進作用;第二,對慈善信托管理費用和年度支出費用作出要求會限制慈善信托的發展;第三,第46條可以簡化為“慈善信托不得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因為有權指定或者確定受益人的,有時并非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第四,118條中有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以及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兩種情形的,可能構成犯罪,但目前并沒有有關刑罰的規定;第五,對于長期存在、規模巨大、信托事務復雜的慈善信托,至少在監管規則方面應當提出特別的要求。 就網絡慈善,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理事長陸璇認為當前草案存在五個不足。一是草案規定公募基金會對公開募捐的合作方要進行評估,建議對評估的含義進行明確;二是草案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公募組織提供服務,“正當理由”和“拒絕提供服務”的含義和判斷依據不明,應當明確;三是建議審慎考慮“不得向其收費”的規定;四是草案規定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每五日公開一次”可能實操中存在困難;五是信息公開提到要“詳細”公開,何為“詳細”應當明確。 關于個人救助,北京師范大學公益慈善與非營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馬劍銀副教授認同當前將個人救助放入附則的這種方式,原因在于個人救助并非慈善法意義上的慈善活動。但是他認為尚需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第35條中對直接向受益人捐贈存在一定的誤解;二是當前草案中缺乏對公益性的明確界定。 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方哲表示,在社會褒獎機制和法律責任方面,慈善法修正草案存在三個不足:第一,當沒有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來宣傳煙草制品;第二,當前在監管執法過程中缺乏跨部門的聯動機制,導致民政部門難以監管;第三,違反慈善法缺乏法律意義的懲罰與追責,不利于強化慈善法權威性。 7位嘉賓講演完畢后,與會的幾位專家也參與了討論。 中國災害防御協會應急救援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應急與災害工作委員副主任楊艷武提出了關于應急慈善的建議:第一,建議第七十三條中刪除特別重大、重大的描述。應急慈善應該包括所有的災害類型,包括較大和一般災害。第二,應急慈善應包括應急準備、緊急救援、過渡安置和災后重建的整個過程,不僅僅是指災后發生的緊急救援階段(一般僅3—7天左右),特別是對于防災減災的支持應該納入應急慈善范圍。第三,現有條款全部以支持災后物資捐贈為主,應急慈善的其他部分包括公益救援行動應該明確納入條款內容。第四,建立增加支持建設社會應急力量平臺機構,連接社會和政府相關部門。 成都市武侯社區發展基金會秘書長李濟舟認為在第96條中可以采取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把條款改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社區基金會等社區慈善組織,通過社區慈善信托、社區慈善超市等形式開展慈善活動”,既有明確指引,又有開放兜底,為未來其他類型的社區慈善形式留出空間。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助理研究員張其偉認為,公益和互益很難分清,可在一定限度內允許互益行為,因此第46條中不得指定受益人會阻礙公益熱情。同時,不允許互聯網平臺收費限制了其發展,可區分不同行為;社區慈善可設置專門章節,同時可列舉慈善超市、社區基金會等相對具體的組織形式;可以設立取消慈善組織資格的認證機制,增加其自主性;關于注冊行業組織應該作做更具體的規定。 中國慈善聯合會副秘書長張曉青提出了幾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第一,公益性的基本原則之一是非特定性,這和個人救助存在沖突;第二,互聯網平臺責任過大,可賦予它相應權利;第三,社區慈善部分可以加入社區基金會等具體的組織形式;第四,修正草案第95條中公益創投這個概念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也容易和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這些概念重合;第五,應急慈善中“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部分可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例如可以搭建相應平臺進行協調等。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藍煜昕副教授主持本場會議并作總結發言。他認為慈善法二審稿部分回應了修訂啟動時的目標,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完善,總體上則更為強調對慈善組織的監管。 本次沙龍由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公益發展研究院、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聯合舉辦。上海市民政局慈善處處長趙宇為本次沙龍致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