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31 17:30:12? 作者: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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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是促進社會和諧、助力共同富裕的社會事業。慈善法的修正對于在新形勢下完善慈善相關制度機制,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規范慈善活動,推動慈善高質量發展,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慈善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亟須對慈善法進行修改。 10月22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慈善法修正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審議中,委員們認為,修正草案回應了社會公眾的關切,新增應急慈善專章,將發展社區慈善從現行法律中的附則提到了法律正文并作為促進措施進行規制,進一步完善公開募捐制度,完善對慈善信托的規制與支持,首次將個人求助行為與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規范并授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等,是一次根據時代發展需要作出的修改,進步意義明顯。與此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見建議。 建議增加公益訴訟內容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引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保障我國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現行慈善法對捐贈人權利規定相對原則,權利維護相關落地條款不足,導致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發生后,民政部門的執法依據不足,特別是互聯網時代,更為普遍的捐贈形式是網絡捐贈,網絡捐贈人往往數量多,單個人捐贈金額較少,在慈善組織違反其捐贈協議時,此類主體維權更顯困難。”鮮鐵可委員建議,在慈善法中引入檢察公益訴訟制度。 “現行慈善法對捐贈人權利的規定相對原則,權利維護的相關落地條款不足。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及其孳息為社會公共財產。”劉修文委員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建議完善監管方面規定 隨著公益慈善行業的快速發展,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管要求不斷提高。進一步加強對慈善的監管,是分組審議時多位委員提及的內容。 鄂竟平委員認為,此次修改慈善法應該特別關注慈善財產監管問題。“慈善財產用在救災、扶貧上近似于公共資產。私分、挪用、截留公共資產,就要嚴厲處罰。根據現行慈善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只受到處分。處罰偏輕,監管偏弱。建議強化法律監管的內容。” “現在有一些打著慈善的幌子進入社區的欺詐詐騙行為,可能損害困難群體利益。社區的慈善事業和慈善活動誰監管?”譚琳委員關注到社區慈善的監管問題。她認為,目前修正草案中雖然提到社區慈善事業和慈善活動,但只有鼓勵條款,還應該有監管條款。 鮮鐵可建議進一步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監管,完善有關監管方面的規定,營造更好的慈善環境。比如,現行慈善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建議進一步明確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同時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他還建議,進一步增加對相關人員職業禁止性的規定,明確違反法律規定的相關人員不能再成立慈善組織或者不能再當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建議梳理相關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在李寧委員看來,該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社會危害較大,但只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的非處罰措施,無法給予應有懲戒;情節嚴重給予較重處罰時,又要具備“逾期不改正”的條件。 他建議對法律責任條款統一進行梳理,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給予適當的處罰措施,防止處罰畸輕或者畸重,同時,注意與刑法和有關行政管理法律相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