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6 16:55:19? 作者: 來源:慈善公益報 責任編輯: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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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的關于慈善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2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慈善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擬采用修正方式對現行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正草案,規范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運行,完善公開募捐制度,增設專章規定應急慈善制度,強化慈善促進措施,加強領導和監督管理,規范個人求助行為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等。 中國人大網“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頁面內,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F將全文轉載如下。 慈善法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于2016年3月通過。法律施行以來,在保護慈善參與者合法權益、規范慈善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慈善法修訂草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到北京、浙江、江蘇、廣東、寧夏等地實地調研,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慈善行業協會、慈善組織、信托公司、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等方面的意見;就征求意見和調研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召開座談會;就修訂草案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F將慈善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慈善法施行七年來,黨和國家在慈善領域的方針政策沒有重大調整,沒有出臺新的專門文件,沒有機構改革重大舉措,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慈善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慈善領域的基本法,施行時間不太長。對于大會通過的法律,常委會進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須遵循憲法的有關規定。從多年來的實踐看,對大會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多數情況下以采取修正方式為宜,沒有在法律通過后較短時間內由常委會進行全面修訂的先例,常委會采用修訂方式修改慈善法應當慎重。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有些是法律宣傳不到位、配套規定不健全、執法不統一不規范等原因導致的,可通過進一步加強法律實施來解決;有些是國情不同、環境條件不同,不宜簡單同國外慈善情況類比。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針對近年來慈善領域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相關法律制度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回應社會關切,是必要的,建議進一步明確信息公開要求完善有關互聯網公開募捐和個人求助行為的規定,加大對公開募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憲法和法律委員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不采用修訂方式對現行慈善法作全面修改,采用修正方式對現行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現行法基本制度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總結實踐經驗,對較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識的內容作必要修改;對尚有爭議、尚未形成基本共識或者較為生疏的問題,暫不作修改。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保留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基礎上提出修正草案,共28條,對現行慈善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規范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運行 1.明確已經設立的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2.要求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內容增加“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情況; 3.規定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募捐的,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 4.明確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確定原則; 5.特殊情況下慈善組織年度支出難以符合規定的,應當報告并公開說明情況; 6.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 (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完善公開募捐制度 1.降低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年限要求; 2.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為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提供服務; 3.要求募捐活動或者慈善項目結束三個月內全面、詳細公開募捐、項目實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4.開展募捐活動有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處以罰款。 (修正草案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三、增設應急慈善相關制度 1.要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2.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等在政府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 3.要求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為應急慈善款物分配送達等提供便利、幫助。 (修正草案第九條) 四、強化慈善促進措施 1.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增加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 3.明確由國務院民政、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制定稅收優惠具體辦法; 4.明確國家對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5.支持鼓勵運用新技術開展慈善活動; 6.鼓勵發展社區慈善事業; 7.建立健全慈善領域捐贈人、志愿者等信用記錄和激勵制度; 8.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 (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五、加強領導和監督管理 1.明確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慈善活動監管; 3.明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程序; 4.對涉嫌違法的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約談; 5.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6.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 7.強化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六、規范個人求助行為。 明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