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6 15:19:08? 作者: 來源:福建省慈善總會 責任編輯:肖月青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福建省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FPCF”)。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致力于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行業性、樞紐型慈善組織,發揮全省慈善行業牽頭示范作用。本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的決策部署,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慈善文化,傳播慈善理念;籌募慈善款物,幫扶困難群眾;踐行依法治善,推動行業自律;廣聚慈善力量,促進行業發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白馬北路13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知識,優化慈善環境; (二)推動我省慈善智庫建設,開展慈善政策理論研究,總結推廣慈善工作經驗,協助相關部門制訂和完善慈善政策法規,依法接受相關部門委托開展慈善行業培訓、統計、評估、表彰等工作; (三)依法依規募集、管理、處置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款物,依法依規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開展扶弱、濟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領域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各類慈善項目、信托、活動、服務,依法資助和興辦各類慈善實體; (五)參與和推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事業,改善生態環境、社會福利、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系,促進會員單位之間交流合作; (七)推動制訂和實施地方慈善行業標準,促進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慈善行業信息依法公開,維護慈善行業秩序; (八)推動建立慈善組織與政府、企業、媒體、學界等領域的合作伙伴關系,促進慈善行業跨界合作; (九)加強省內慈善組織與省外及港澳臺海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學習推廣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 (十)承辦政府和相關部門(機構)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參加本會,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慈善事業,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報本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本會有關職能部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 (五)積極支持本會有關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注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各類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線上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線上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一般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者會長委托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代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全面領導本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或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5至7名,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監事3至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會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1/3。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監事會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依照本會章程相關規定的程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有權提出咨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重要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四)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五)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會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條本會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 由榮譽主任、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聘任。專家委員會的職責: (一)了解掌握國內外慈善領域理論研究成果與實踐發展動態,及時提供信息與工作意見建議; (二)開展理論政策研究,承擔本會有關課題項目的調查研究,對慈善事業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三)為本會財會、法務和金融等方面提供咨詢服務; (四)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慈善事業; (五)承擔本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黨建 第四十一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建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黨員和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四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黨組織領導班子與管理班子成員雙向進入,確保本會黨組織把關決策和會長辦公會研究的政治一致性。 第四十七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金、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金、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事業單位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會慈善項目管理規定: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人數的2/3。 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茫⒆杂X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資料和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8月22日本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