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 11:02:22? 作者: 來源:福建省民政廳 責任編輯: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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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根據《“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和《民政部關于開展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現就做好我省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選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對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統稱2020年至2021年),在我國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貢獻較大、影響廣泛的單位、個人、志愿服務等愛心團隊(以下簡稱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稱慈善活動,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獎項設置和評選標準 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共設置四類獎項: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捐贈企業、捐贈個人,表彰名額總計不超過150個。其中: 慈善楷模獎,原則上不超過30個。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愛心團隊(非法人)。評選時綜合考慮慈善事跡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長期從事或參與慈善工作、志愿服務,事跡特別突出,有良好社會影響等;不以捐贈款物情況為主要依據。對從事慈善工作的專職人員,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司局級以上干部,且縣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獎,原則上不超過50個。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具有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評選時綜合考慮實施時間、資金規模、慈善效益、社會影響等因素。 捐贈企業獎,原則上不超過40個。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企業,同時參考企業參與慈善活動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員工參與慈善事業情況等(已經獲得疫情防控領域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捐贈企業獎項的可以繼續參評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但相應的捐贈數額不再計入在內,只作參考)。 捐贈個人獎,原則上不超過30個。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個人,同時參考個人參與慈善事業年限、社會評價、捐贈方式創新等情況(已經獲得疫情防控領域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捐贈個人獎項的可以繼續參評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但相應的捐贈數額不再計入在內,只作參考)。 三、評選機構 民政部組建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由民政部門、有關黨政部門、慈善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的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組成。 省民政廳臨時成立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福建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建評委會”),負責候選對象參評材料審核、初評和征詢、推薦、公示工作。福建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承擔日常工作。 各設區市民政局(含平潭)也應成立臨時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中華慈善獎”的申報、參評材料初審和推薦等工作。 四、參評方式 有意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單位履行推薦、考察程序,并在本單位公示(境外單位和個人除外)無異議后,向各設區市民政局(含平潭)或者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以下統稱推薦單位)進行申報。 推薦單位審查通過后,書面向福建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推薦。福建評委會經評選、征求意見等程序后,向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推薦。福建評委會辦公室不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自薦。 曾經獲得過“中華慈善獎”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參評。曾經獲得過“中華慈善獎”表彰的捐贈企業和捐贈個人,可重復參評。 五、推薦要求 (一)推薦范圍和名額分配 1.各設區市(含平潭)民政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中華慈善獎”的推薦工作。原則上,各設區市民政局的推薦名額總數不超過6個,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推薦的名額總數不超過1個,以上每類獎項的具體名額不作限制。 (1)在市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參評捐贈企業、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當地開展慈善活動的個人、愛心團隊參評慈善楷模、捐贈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等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當地開展慈善活動的單位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2.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省級單位可以按照職責和業務范圍進行推薦。 (1)省民政廳直登直管的社會組織,由其對應的省民政廳業務聯系處室進行推薦。 (2)省國資委推薦總數原則上不超過3個(主要是省屬國有企業);省工商聯推薦總數原則上不超過3個(主要是民營企業)。 (3)其他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省級單位,原則上每個單位推薦總數不超過1個。 (二)推薦前征求意見的要求 所有推薦對象,均由省民政廳按程序征求宣傳、公安、安全等部門的意見;同時,根據推薦對象類別和情況征求海關、國資、臺港澳事務、外事等部門意見。各設區市(含平潭)民政局、有關推薦單位在推薦前,應當根據推薦對象的類別和情況完成以下征求意見: 1.對推薦的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要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并填寫《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見附件6)。 2.對推薦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要按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并填寫《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征求意見表》(見附件7)。 3.推薦的社會組織實施的慈善項目,需要征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4.推薦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備案機關的意見。 除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需要征求意見的單位逐一加蓋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書面征求意見,但不需要逐一加蓋公章。所有征求意見的情況要詳細填寫在《關于推薦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見附件1)中。 推薦單位如果對推薦對象應征求意見的范圍有疑問,可向福建省評委會辦公室咨詢。 (三)申報時間和材料要求 1.福建評委會辦公室接受推薦的起止時間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13日。 2.各設區市(含平潭)民政局、省直有關推薦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及作為證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福建評委會辦公室: (1)《關于推薦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須加蓋公章,見附件1)。 (2)推薦對象的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申報表(見附件2-5)。 (3)參評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須提交《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見附件6,相關征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4)參評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須提交《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征求意見表》(見附件7,相關征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3.推薦單位應當將上述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和電子版(刻錄光盤)寄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東路44號福建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電子版材料須與紙質材料一致,否則視為無效申報。 4.參評“中華慈善獎”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貢獻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參評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須與提供的捐贈票據等證明相符。 福建評委會辦公室和推薦單位有權就參評材料向參評者或者推選其參評的單位進行核實,參評者和推選其參評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福建評委會將按照程序評選出14個名額,向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推薦。 六、評選表彰程序 (一)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和有關推薦單位于2022年5月13日前報送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 (二)福建評委會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未按規定填寫的,特別是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與提供的捐贈票據等證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見的,評委會辦公室有權將申報材料退回推薦單位。推薦單位可在接受推薦截止日期(2022年5月13日)前,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推薦截止日期前,未向福建評委會辦公室補齊材料的,視為無效推薦。 (三)福建評委會辦公室完成形式審查后,召開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福建省推薦對象評審會,提出擬推薦名單。 (四)省民政廳將擬推薦名單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 (五)福建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單位和部門意見,就擬推薦名單調整形成初步意見后,提交省民政廳按程序審議后,向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六)根據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反饋意見,在本省范圍內將推薦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將公示情況向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書面反饋。 七、有關安排和要求 (一)“中華慈善獎”是我國慈善領域政府最高獎,是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評選表彰工作務必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嚴格把關,務求實效,服從服務好“兩個大局”。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中華慈善獎”的推薦工作,結合即將開展的首屆“福建慈善獎”表彰活動,做好統籌協調,配備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開展宣傳和動員,挖掘先進典型,擴大活動影響,吸引各方參與,提高推薦質量。 (三)推薦單位是推薦候選對象的第一責任部門,在確定推薦候選對象的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嚴格把關,特別要做好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和社會公示等工作,推薦的候選對象要經得起社會公眾和歷史的檢驗。 (四)推薦單位要重點推薦在民生保障、鄉村振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托。 (五)參評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和慈善項目、慈善信托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1.填報參評材料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 2.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下列單位、個人: (1)被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 (2)被民政部門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在通過社會組織捐贈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擔責任的捐贈人。 (4)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單位、個人。 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福建評選會辦公室聯系人:王舒凌、陳強,聯系電話:0591-87523570、87559637,傳真:0591-87661353,通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鼓東路44號福建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郵政編碼:350001。 福建省民政廳 2022年3月16日 |